勞 基 法 第 10 條 之 1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 勞資爭議處理專業律師團隊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第 條.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二、對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 第 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 第條. 第 條.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 第條. 第條.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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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第條. 法規名稱:.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勞動基準法 (民國 年月日修正) 英.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 條文內容.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如已配合 由於《勞基法》僅在第11條第1項第4款中訂有安置義務,便衍生「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是否適用於勞基法第11條第1項其它各款?」之疑問;對此,早期學說上仍有爭議,法院判決也多持否定論。 · a: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22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法規名稱:.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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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紅利。.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五、五年以上十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五、五年以上十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第條第 條.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雇主或勞工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N. 第條.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 第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是中華民國 勞動法 領域的法律原則,指雇主依《 勞動基準法 》(簡稱勞基法)規定終止 勞動契約 時,負有安置義務;唯有在其無處安置、無其它方法繼續 第條. 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第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法規名稱:.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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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年資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4條退休條件,其舊制年資之退休金應依同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發給。. 勞工退休金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 第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最新訊息 第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 · 退休金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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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日正常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起新增】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雇主依前條 第 條. 第條.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年月日修正) 英 第 一 章 總則 第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 勞動基準法 EN. 法規類別:.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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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最新訊息.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第條.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中央法規.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 司法解釋 (三)延長工作時間依勞工意願並經雇主同意選擇補休(勞基法第條之1、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2) •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 補休並經雇主同意,依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加班 補休 •勞雇雙方協商,其補休方式應依勞工 延長工作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不受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第條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 第條.

勞動基準法 (中華民國)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特別休假試算表. 民國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不受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第條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 2.因此,勞工在預告期間內如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所列舉之各款情事者,雇主自得依該規定通知勞工不經預告解僱,且依同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發給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如不為這樣的解釋,則接獲資遣通知之勞工,在預告期間內將可以任意違法違約,例如對雇主或其家屬實施年首次修法重點:(1)擴大本法適用範圍;(2)增訂變形工時原則;(3)增訂「另行約定之工作者」的排除條款;(4)增訂資遣費及退休金不溯及既往之條款。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以下規定雇主之補償責任,此係課予雇主無過失補償責任,像是一種社會責任。 · 工作滿第23年:29日。 工作滿第24年:30日。 工作滿第25年以上:30日。 勞動基準法第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英.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公 (發)布日期:. 婚假日。 勞工請假規則第2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喪假.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法規查詢. 法規名稱:.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喪假日。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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